本期道场由靖霖武汉律所名誉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诉讼法系副教授陈虎老师主持,由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学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室副教授、主任法医师赵小红法医(左下图)担任主讲人,由靖霖武汉律所执行主任胡少波律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技术顾问、靖霖刑事律师机构法医物证技术部主任徐跃灵君和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专业指导委员会副主任郭歌律师,以及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陈子伟律师通过线上线下同步进行与谈。
在中美合作的课题研究中,陈虎教授发现在美国,如果一个律师不懂精神病鉴定,那么他的刑事辩护会缺少一大块。但在中国,大多数律师似乎接触不到精神病鉴定的启动等相关问题,这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另外,通过关注陕西汉阴邱兴华杀人案,陈虎教授提出几个疑问,偏执型人格和精神病的界限在哪里;如何保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权利;法医司法鉴定的结果是否受办案机关倾向性意见的影响以及精神病的证明责任在哪方。我们知道,指控犯罪的证明责任在于控方,但到了精神病的主张时,又有人表示积极的辩护主张应由辩方来举证。但鉴定体制导致启动精神病鉴定,只能由公权力机关来决定。当证明责任在律师身上,而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在公权力机关,这就形成了司法体制的错位。
近些年,陈虎教授比较关注刑事辩护的基础问题,陈虎教授表示研究这些问题的成果往往在多年之后才能显现出来,它不能给大家带来及时、直观地经济效益,从学术角度来讲,这些基础理论的研究,虽然离律师的执业实践比较远,但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当众多的学者推动了体制的变化时,对大家的执业环境的改善是革命性的。目前看起来没用的课题,不久的将来可能会影响每一位律师。
简单来说,法医学就是解决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的科学。法医学服务于法律,个人认为,法医是法律诉讼中的配角。
①精神病鉴定比较复杂。精神病鉴定和其他法医学的鉴定不太一样,精神病鉴定主要靠精神分析和临床检查,是看不见摸不着的。
②精神病鉴定需要丰富的临床精神病学经验,由于法医的个人主观因素会相当程度地影响到鉴定结果,针对同一情况,不同的法医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判断。
①对法医来说,似乎不存在程序启动的问题。一般是由办案单位在工作中发现行为人可能涉及精神方面问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由办案单位向法医鉴定中心发送委托函,并根据法医的指导,提交鉴定所需材料,由法医完成鉴定工作。
②对刑辩律师来说,我认为最好的方式就是借力,向专业法医或第三方机构进行咨询,如发现行为人确实可能存在精神方面问题,律师可将当事人的既往病史及其临床精神表现异常记录等材料收集充分,向办案单位说明情况,尽量说服办案单位启动鉴定程序。
抑郁症系情感性精神障碍,属于重型精神病,患者有的表现为躁狂、亢奋,也有表现为情绪低落,对任何事物不感兴趣。精神病和心理疾病的界限在于程度,我们大多数人都或多或少有一些心理问题,但并不等于精神障碍,精神障碍属于疾病的范畴。
在实践中,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是少数,绝大多数是精神正常的,那除了精神病鉴定之外,可能还会涉及损伤程度以及死因鉴定。比如故意杀人案件,要查清死因则涉及到法医病理,除了明显的外伤导致的心肺损伤或者开放性颅脑损伤等,也有一些情况并非外伤起作用,行为人只是轻微打了几下,造成软组织损伤,但被害人马上倒地死亡了,这就涉及到死因竞争的问题,案发时被害人情绪激动或者受到轻微外伤,经解剖发现死因主要系冠心病猝死,那么外力的作用就相对较小,这对于律师办案会起到一定作用。
赵小红教授刚才谈到司法精神病鉴定受鉴定人的主观影响较深,我对此颇有感触,曾接触到某刑事案件,被告人采用泼硫酸的方式造成三名被害人重伤,各办案单位先后对被告人做了五次司法精神病鉴定,其中第一、二、四次鉴定意见为被告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第三次鉴定意见为被告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第五次鉴定意见由最高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为:被告人患有重度抑郁发作,伴有精神病症状,其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要受抑郁妄想情绪的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受到严重损害,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这个案件给我带来了一些思考,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以及辩护人在这个环节可以有哪些作为。个人认为,第一,穷尽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的法律依据。第二,找证据。搜寻被鉴定人既往病史和精神异常情况记录等材料。第三,对精神病鉴定意见具备基本的识别能力,必要时借助法医鉴定机构的力量进行辅助论证。另外,在辩护人对精神病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如何进行质证的问题上,个人认为,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要经过庭审质证审查,要经得起与客观事实的相互应证。第一,在对鉴定意见合法性进行质证时,辩护人可以参考2010年《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进行质证;第二,在对鉴定意见真实性进行质证时,辩护人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进行质证;第三,在对鉴定意见关联性进行质证时,辩护人要注意把握对《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辨认能力”的理解:行为人与案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事物的辨认,并不包括对其他与案件无关的事物的辨认。也就是说,行为人具有的这种辨认能力与案件本身的事实有关,并且能够证明它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另外,行为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存在有机的联系,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的具备是以辨认能力为前提。
靖霖(武汉)执行主任胡少波
(远程连线)郭歌律师:
执业期间,接触到一些涉及行为人精神问题的刑事案件,如某行为人患有抑郁症,但该案件未经过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直接被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由此引出了我的一些疑问:
1.对于间接性发作的精神病人,是否存在案发时是发病期,而在法医鉴定时已经恢复正常的情况?
赵小红教授回复:法医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鉴定的是案发时行为人的精神状态,通过询问行为人案发时心理及精神状态、对案发经过的描述、调查案发时周围人的观察等情况,最终的鉴定结果是针对行为人案发时的精神状态作出。
2.办案单位在委托鉴定时,如果仅提交行为人的部分讯问笔录作为鉴定材料,那么是否会影响鉴定呢,法医自行调查的部分在影响鉴定结果的占比如何?
赵小红教授回复:鉴定中心在进行鉴定时会要求办案单位按照法医所需的材料进行提供,以全面客观为原则。更多的还是以法医的临床调查为主,但调查结果影响鉴定意见的占比会因案而异,因为少部分案件中也有一些来自于律师或办案单位介入后的干扰因素。
3.办案单位在委托鉴定时,是否会有一些倾向性意见,如果有的话,那么法医在鉴定时一般如何处理?
赵小红教授回复:部分办案人员在移交材料时,会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或者说倾向性意见,但我们在鉴定时主要还是严格按照鉴定材料来办,但不同法医获得的鉴定材料可能有差异,这自然也会体现在鉴定结果上。因此,律师在认为鉴定意见有疑问时,可以进一步咨询相应专业人士,决定是否提出重新鉴定。
4.法医鉴定是个技术活,辩护人对于鉴定意见,可以从哪方面质证呢?
赵小红教授回复:术业有专攻,我们在鉴定时有时也会遇到不懂的问题,也需要请教其他机构的同行,所以我的建议是向类似于北京弘德网这样的专业鉴定机构平台借力,或申请专家出庭或给出专家意见。
5.有律师提出,法医鉴定仅针对行为人在作案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而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应由法官来判断,您怎么看?
赵小红教授回复:精神病司法鉴定,首先是分析行为人作案时的精神状态,然后是判断其辨认和控制能力,最终的意见落脚在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在法医精神病学中有三种情形:完全、部分、无。

(远程连线)徐跃灵君:
第一,关于精神病鉴定启动,辩护人可以注意以下几点:①当事人的精神病史;②家族精神病史;③长期药物依赖史;④日常行为举止、性格;⑤作案动机是否有悖常理;⑥若当事人是少数民族,相对更容易启动鉴定;⑦恶性暴力案件到其他暴力案件再到非暴力案件,启动鉴定的难度逐渐增加;⑧当事人是否有犯罪史来讲,若有犯罪前科启动鉴定就比较难;⑨案发前当事人有无饮酒;⑩对于吸毒分子,不宜评定刑事责任能力,仅说明案发精神状态。
第二,关于精神病鉴定的审查与质证,首先从临床医学角度考察行为人是否有精神病,系何种精神病;其次从法律角度考察行为人是否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除此之外,当事人的受审能力、诉讼能力、服刑能力也需要考虑进去。
陈律师提问:有些被害人的家属不愿意做尸检,此时律师还有什么办法做司法鉴定吗?
赵小红教授回复:如果尸体已经火化了,那基本就无法做相应鉴定了,除非被害人死前在送往医院,留下的一些病历资料,对于一些简单的案件,如被害人身中数刀明显属于失血性休克,双方无争议的案件,这样可以不做尸检直接确定死因。除此之外,如果被害人家属不同意做尸检,那么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陈律师提问:律师需要寻求法医作为专家辅助人帮助的流程?
赵小红教授回复:首先需要将相应资料全部提交法医查看,对于确实可能存在问题的意见,法医可以介入。专家辅助人的个人意见没有法律效益,只是帮助法官来理解现有的鉴定书存在的问题,让法官同意重新鉴定。

湖北中和信某律师:在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时,鉴定材料来自于侦查机关对行为人的讯问笔录,对其邻居的询问笔录等,但侦查机关设计的问题不符合司法部相关文件的要求,由此作出鉴定书合适吗?赵小红教授回复:法医在鉴定过程中,要有意识地去甄别那些符合规定可以引用的材料,一般来说,法医在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时,以亲自现场调查为原则。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蔡家旭律师:聘请专家辅助人的效果和过程?赵小红教授回复:效果因案而异,律师拟寻求专家辅助人帮助,首先应把现有鉴定文书和材料搞懂,确有问题的,在重新鉴定申请书中写清楚原因,若法院不同意重新鉴定,可以把拟聘请专家辅助人的资质提交,法院同意后给专家辅助人发函,专家辅助人由此介入。
本期道场在大家争先恐后地请求赵小红教授添加微信好友的氛围中完美落下帷幕。让我们共同期待靖霖武汉律所下一期刑辩道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