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刑事案件中书证的证据分析。郭某合同诈骗案中,嫌疑人涉嫌诈骗九家银行贷款,通过对多份合同的审查,结合侦查终结报告、鉴定意见、询问笔录等证据,逐步审查清有关九家银行贷款合同的真实性,最终辩护意见认为嫌疑人只存在对一家银行采取欺骗手段构成骗取贷款罪。
第二部分,刑事案件中笔录的证据分析。唐某诈骗案中,其公司同事前后三次笔录供述内容出入较大,因此指控“唐某”罪行的笔录的证明力较弱。李某涉嫌强奸罪一案,通过审查证人笔录的“李某先进入卫生间”与被害人陈述的“李某追出包房将其拉入卫生间”不符,找出案件系“非强迫”的突破口。
笔录与其他证据结合审查。列举的案例中,通过对比被害人立案登记表、首次询问笔录、公安机关传唤证、侦查终结报告等材料上记载的时间发现案件时间线存在矛盾,并合理分析得出“被告人属自首”的辩护意见。
第三部分,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的证据分析。鉴定意见的审查重点在于材料来源、鉴定范围、鉴定方法、鉴定程序。
赵某职务侵占案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存在大量对行为性质、借款性质、利息计算方式、利息计算标准等超资质、超范围鉴定问题,违反《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中“司法鉴定机构只能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规定。其次,事务所依据大量的证人证言进行鉴定,且所依据的证人证言系本案证据,尚未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其中部分证言已通过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证实为虚假),违反细则中“鉴定机构不得依据非财务会计资料进行鉴定”的规定。
在上述的郭某合同诈骗案中,鉴定意见中涉案公司相关资产、负债情况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检材不充分,因此违反细则中“鉴定机构所依据的检材必需完整、充分”的规定。
最后,鉴定意见应当说明其得出鉴定结论的方法和理由。
关于对文物进行鉴定的案件,律师该怎么“下手”?陈亮律师提出,重点在于对检材来源、鉴定方法、进行鉴定的专家和机构的背景资料方面进行审查。
第四部分,刑事案件中电子数据的证据分析。电子数据,具有“无形、易变、真实”的特点。利用网站进行案例精准检索,利用表格、图表、文档制作大数据分析报告,是辩护人们经常使用到的工具。
存储介质,是指具备数据信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硬盘、光盘、U盘、记忆棒、存储卡、存储芯片等载体。电子证据审查中,由于哈希函数为不可逆的单向函数,不同电子数据运用该哈希函数运算得出的哈希值几乎不可能相同,故哈希值检验法在文件校验中的安全性较高,经常被运用到电子证据的三性审查当中,例如案件中查获的U盘等电子物证,辩护人可从调取、接受、保管、送检中寻找程序上的辩点。
最后陈亮律师归纳时表示,电子数据在技术层面有其新颖性、复杂性,在表现形式、司法认定等方面有其传统性、相似性,辩护律师应充分把握其法律属性和技术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