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8个人的行为定性涉及到刑民交叉问题,一是设备的所有是否发生了转移?案发时所有权归属于谁?二是B公司对设备占有能否对抗A公司的债权。
根据B公司对设备占有能否对抗A公司的债权不同观点,对C公司8个人的行为有两种不同的分析:
①B公司对设备占有不能对抗A公司的债权。B公司未能履行支付,设备所有权归A公司所有,C公司受A公司委托收回设备的行为具备合法性基础,而将保安“没头脑”反锁10分钟的行为不具备严重危害性,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② B公司对设备占有能对抗A公司的债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B公司拖欠付款,但是A公司也只能通过诉讼等法定渠道收回设备,而不能采取强制性手段破坏B公司对设备的占有状态。C公司8个人将保安骗进房间反锁,趁机将设备带走,使他人陷入不能反抗的境地与获取财物之间具备因果联系。通过非暴力手段压制他人反抗从而获取财物,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也有观点认为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属于“公开平和型”窃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