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霖内训No.43】案例分析&接待演练


{xunruicms_img_title}

靖霖武汉第43期内训

2020年10月26日,靖霖武汉所举办第43期内训,分为“案例分析&接待演练”两个主要环节:


1.根据案例,每位在场律师进行观点阐述。(限时3-5分钟)
2.主席随机抽取四组律师,分别扮演家属和律师,模拟演练侦查阶段首次接待家属环节。(限时15分钟)


本次活动由轮值主席周羲律师主持。


{xunruicms_img_title}



Part1

案例分析

案例



A公司生产、销售一种挖掘地基的机械设备,每台800万元,因为单价过高一般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2020年5月15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合同分期付款购买该设备,分10期付清,每期付80万元。B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拖欠了两期,A公司多次催告要求B公司付款,但B公司不予理会。在还款催告不理的两个月后,2020年9月28日A公司的副总经理找到C讨债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内容是:A公司向C公司支付5万元,C公司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采取及时有效的手段把这台机械设备从B公司追回来交给A公司。2020年9月30日晚21时C公司派了8人(其中有一名员工叫“没头脑”)到B公司的工地,工地上只有一位看守工地的老人名叫“不高兴”,C公司的员工“没头脑”将老人“不高兴”骗到守夜小房屋后,将老人反锁在里面(锁了10分钟),其余人把机械设备拖走后交给A公司后“没头脑”将老人“不高兴”从房间放出, 老人“不高兴”随即报警,警方于当晚22时将参与该行为的“没头脑”等8人带走,并立案侦查。


研读完案例,根据3个问题,每位律师进行分析发言。



A公司副总经理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A公司副总经理不构成犯罪。A、B公司之间约定保留所有权的买卖,设备所有权仍属于A公司,在B公司违约付款的情况下,A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回设备。A公司委托C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回设备,不存在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xunruicms_img_title}
{xunruicms_img_title}


A公司副总经理不构成犯罪,副总经理的行为只是追回正常的债务,与C公司签订的也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索债。



B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B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否则A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并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xunruicms_img_title}
{xunruicms_img_title}


B公司存在民事违约行为,但并没有犯罪。B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而无法按期付款给A公司,说明B公司并没有非法占有机械设备的故意,属于一般违约行为。



C公司8个人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C公司8个人将门卫骗进房里10分钟,不满足非法拘禁他人24小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不构成抢劫罪。因此C公司8个人只是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



{xunruicms_img_title}
{xunruicms_img_title}


C公司的员工“没头脑”将老人“不高兴”骗到守夜小房屋并将其反锁10分钟,整个过程并无暴力行为,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所以不构成犯罪。

我认为C公司8个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根据最高院“白雪云抢劫案”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将被害人诱骗至犯罪现场对其强制禁闭以劫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故本案C公司“没头脑”涉嫌抢劫。



{xunruicms_img_title}
{xunruicms_img_title}


对这8个人的行为定性涉及到刑民交叉问题,一是设备的所有是否发生了转移?案发时所有权归属于谁?二是B公司对设备占有能否对抗A公司的债权。


根据B公司对设备占有能否对抗A公司的债权不同观点,对C公司8个人的行为有两种不同的分析:

①B公司对设备占有不能对抗A公司的债权。B公司未能履行支付,设备所有权归A公司所有,C公司受A公司委托收回设备的行为具备合法性基础,而将保安“没头脑”反锁10分钟的行为不具备严重危害性,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② B公司对设备占有能对抗A公司的债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B公司拖欠付款,但是A公司也只能通过诉讼等法定渠道收回设备,而不能采取强制性手段破坏B公司对设备的占有状态。C公司8个人将保安骗进房间反锁,趁机将设备带走,使他人陷入不能反抗的境地与获取财物之间具备因果联系。通过非暴力手段压制他人反抗从而获取财物,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也有观点认为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属于“公开平和型”窃取行为。


待大家充分发表意见后,周羲律师表示该案例系其亲身办理的案件改编而成,原型案例最终的结果为:A、B公司均不构成犯罪,C公司8名员工由于长期办理非法讨债事务,被定性为黑恶势力犯罪。


Part2

接待演练


(假定条件:2020年9月30日晚C公司员工“没头脑”因涉嫌抢劫罪被江城公安局樱花派出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9日下午“没头脑”的亲属到律所对律师进行咨询。)

"律师"&"家属"

第一组

周羲、郭悦悦

{xunruicms_img_title}

第二组

梅超、付婕

{xunruicms_img_title}

第三组

唐健、李佳会

{xunruicms_img_title}

第四组

曹朝军、张贵声、翟金铭

{xunruicms_img_title}



最后,针对模拟接待家属环节,梅超、曹朝军两位副主任提出,首次接待家属应当严格按照靖霖“四要诀”标准进行,方案全面、耐心细致。同时,律师本身所展现出的真诚态度、极大自信也是赢得家属信任的重要因素,实践当中需将两者结合起来。


{xunruicms_img_title}


常年招聘刑辩英才
您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找到我们:
联系电话|17771897872 、02787363402
邮箱|wuyue025@126.com
联系人|王女士 


点击此文字查看靖霖武汉所招聘详细信息





       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7月4日获批成立,系靖霖在华中地区设立的一家专门从事刑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律所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金融中心地段的中北路海山金谷12楼,毗邻汉街商圈,可远眺东湖,办公面积1200余平。
      目前有专业律师20余名专门从事刑事业务,其中半数以上具有公检法工作经历。靖霖律师秉承“攻刑以专,相靖以霖”的所训,依托武汉地区众多高校与文化资源,与靖霖总部及各分所形成合力,着重加强刑事业务的实践与研究,将靖霖的法律服务理念及产品进一步推广。同时,致力于打造一支刑辩专业队伍,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兢业的法律服务,为推进武汉刑事法律业务专业化发展贡献力量。

专业 |优质  | 兢业  


武汉:   武昌区中北路海山金谷大厦12楼
          027-87363402、81360262
上海:黄浦区中山东二路88号外滩SOHOC座19层
            021-32206717
杭州:滨江区江南大道4760号亚科中心B座15、16层
            0571-87392937/87392255
南京: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5层
            025-86707788
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嘉盛中心23层
           010-82488010
宁波:鄞州区文康路128号(浙商银行大厦)16楼
           0574-87636510
义乌:西江路300号西江园B座1001
            0579-85335539 
温州:鹿城区大南路温州世贸中心4101室
            0577-88688612
贵阳: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14号楼15层
            0851-84837890
济南: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15层
          0531-55569506
昆明:滇池路569号南亚风情第壹城国际B座19层1903
          0871-67126852
广州:天河区华就路23号润德大厦7D
          020-33373788
绍兴:越城区延安东路654号新地大厦9楼
          0575-88623887
天津:红桥区北马路170号陆家嘴金融广场A座39层
福州:台江区宁化街宁化街道振武路70号福晟钱隆广场34层
          0591-83802112







  • 波浪
  • 波浪
  • 波浪
  • 波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