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察委员会的性质
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从而实现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2、监察委员会的职能
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3、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措施
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技术调查、留置、通缉、限制出境。
4、监察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监察对象:
《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管辖罪名:
2018年4月17日,《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中规定了国家监委管辖88个罪名,主要由单独管辖的四大类(滥用职权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玩忽职守犯罪、徇私舞弊犯罪)和部分管辖的两大类(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发生的其他犯罪)组成。
其中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四类55个罪名的犯罪案件由国家监委单独管辖;而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和其他犯罪案件共计30个罪名,国家监委按照主体是公职人员、客观方面是行使公权力过程中这两个必备要件进行专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