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霖内训No.29】游磊主讲《监察体制改革对职务犯罪辩护的影响及应对》





主题:《监察体制改革对职务犯罪辩护的影响及应对》


主讲人:游磊,普通合伙人律师(某市人民检察院犯贪污贿赂局工作十年,历任书记员、助理检察员、员额检察官)

时间:8月3号下午六点半
参会人:靖霖律师、外所律师







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


2016年10月,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首次提出了“监察机关”这一概念;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


201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并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为什么要进行监察体制改革?


原因有以下三点:重复立案,浪费反腐败资源;纪委没有侦查权;检察机关反腐败力度不强。







监察委员会的性质、职能、

调查措施、管辖范围

1、监察委员会的性质


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从而实现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2、监察委员会的职能


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3、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措施


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技术调查、留置、通缉、限制出境。


4、监察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监察对象:


《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管辖罪名:


 2018年4月17日,《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中规定了国家监委管辖88个罪名,主要由单独管辖的四大类(滥用职权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玩忽职守犯罪、徇私舞弊犯罪)和部分管辖的两大类(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发生的其他犯罪)组成。


其中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四类55个罪名的犯罪案件由国家监委单独管辖;而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和其他犯罪案件共计30个罪名,国家监委按照主体是公职人员、客观方面是行使公权力过程中这两个必备要件进行专门管辖。







监察体制改革对职务犯罪辩护的
影响及应对


 1、影响


(1)职务犯罪案件调查阶段禁止律师介入


《监察法》没有规定律师在监察委员会调查职务犯罪期间可以介入,意味着被调查者在此期间无权聘请辩护人,那么律师的辩护工作只能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


(2)辩护空间进一步被压缩


首先是程序性辩护受到严重影响,尤其是在排非方面。《监察法》第 33条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一致,非法收集的证据应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依据。”意味着刑诉法关于排非的规定全适用于监察委调查的证据材料。但是目前《监察法》没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必须随案移送检察院。


其次,无罪辩护几乎丧失了可能性。《监察法》第四十七条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监察法释义》针对此条款的解释:实践中,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当积极主动地与监察机关开展工作层面的沟通,征求移送案件的监察机关或者其上一级监察机关的意见。


(3)职务犯罪案件辩护的风险更


在当前反腐败态势很严峻的情况下,职务犯罪案件相对一般刑事案件而言,政治性强、比较敏感,律师参与其中风险更大。


2、应对


(1)对证据进行精细审查,推动非法证据排除。 


在职务犯罪认定中,口供始终是证据体系中的“证据之王”。会见当事人,找突破口;精细的审查证据,找漏洞;对比同录与口供的一致性。


(2)采取对抗与妥协相结合的辩护策略


刑诉中有普通、简易程序,现在还有认罪认罚、和解程序等,这些都不是一味强调对抗而是在考虑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采取对抗和妥协相结合的辩护策略。根据当今实际情况,在认罪认罚的同时律师还可以通过积极退赃、赔偿、缴纳罚金等方式换取法庭的从轻处罚。


(3)以量刑辩护为核心。


在当前职务犯罪辩护空间受到严重压缩的背景下,无罪与轻罪辩护难以取得实质性效果,律师可以将辩护的用力点集中在量刑辩护上相对就显得更加实际。




针对游磊律师以上分享的内容,有的律师分享了自己承办职务犯罪类案件的经验,有的阐述了《监察法》与《刑诉法》如何衔接方面的问题,还有的谈及到了承接此类案件风险防范方面的问题。


最后,胡少波主任提到两点。第一,监察体制改革对律师的介入阶段和辩护空间、策略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使得目前律师在职务犯罪方面的案件承接量大大减少。其实律师在承接此类案件时,可以尝试着朝刑事合规方向拓展;另外在代理行贿罪案件中,律师辩护空间可能会更大一些。第二,代理此类案件律师辩护重心重在审判阶段,同时要注重量刑辩护的展开,争取辩护有个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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