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诈骗罪证明标准的具体适用
1.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郭律师从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对“非法占有目的”做出解释。积极方面,是被告人是否具有“控制意思”,如行为人有提供虚假的担保、骗取财物后隐匿等客观欺骗行为;消极方面,是行为是否明确追求排除他人占有,如行为人是否有充分履约能力、不能履行义务的原因等。
2.对欺骗行为的认定
郭律师从假冒主体、虚假担保、合同履行能力欺骗、隐瞒主观心理事实四种情形对如何认定欺骗行为进行讲解,同时提出,律师在进行辩护时,要注重对行为人整体客观行为的审查,看到“欺骗行为”背后的原因。
3.对于“合同”的认定
郭律师从“合同必须具有财产内容”、“合同必须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诈骗罪的合同需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关系”、“合同诈骗罪的合同通常排除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四个方面对合同的性质进行解释,同时也对合同的形式是否包括口头合同也进行了论证。
4.对于数额的认定
在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和情节标准均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普通诈骗罪的规定。合同诈骗罪中犯罪数额的大小,不仅决定了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而且决定了刑罚的具体适用问题,对合同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