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霖内训No.46】毒品类犯罪案件辩护的“得与失”




靖霖武汉



2020年11月9日,靖霖武汉所举办第46期内训,由曹朝军律师分享《毒品类犯罪案件辩护的“得与失”》。曹律师以梳理、回顾其亲身办理的两个案件作为本次会议中心内容,会议分为主讲、与谈两个环节,由轮值主席李佳会律师主持。



2015年至今,曹朝军律师办理过近30多起毒品类犯罪案件,通过对辩点及被采纳意见的汇总分析,将其中的“主观明知的推定、诱惑侦查、共同犯罪和同案犯、保管链条及同一性审查、毒品理化检验鉴定”等要素归纳为毒品类犯罪辩护的抓手,属于有效果辩护的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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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一:

涉毒类犯罪辩护“得与失”


首先,通过对刑法涉毒类11个罪名的汇总,使得大家有一个概括的认识,再结合频发罪名如刑法第347条和第348条的分析,查获毒品的数量关乎着“罪与刑”的界定。


(课件节选)


其次,曹律师提出办理毒案可围绕“定性、定量、程序、情节”四个方面进行展开。“定性”是指查获的是什么物质、代购与居间的认定、同案犯与共同犯罪的边界等问题的界定。“定量”是指数量与含量。“程序”是指涉及诸如管辖、查获毒品的流转等。“情节”是指主从犯、控制下交付、诱惑侦查等。


最后,曹律师分别分享了一个成功案例和瑕疵案例。案例“林某贩毒案”,曹律师简单介绍案情,梳理当时办理案件的辩护思路,即程序方面存在违法公诉、定性方面区别贩卖与代购、情节方面存在立功、定量方面存在收集证据违反法定规程,此案最终达到量刑从六年半降到一年两个月的良好结果。


案例“江某制造毒品案”,涉案毒品数量为120公斤,一旦罪名成立,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极刑。因此辩护时仅仅围绕掺假是否属于制毒行为的定性展开,却忽略了毒品含量极低可不判死刑的量刑辩护,用现在的标准回看,属于“方案不全面”的情形,导致辩护出现偏差,属于“辩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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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二:

参会律师与谈





听曹律师的课,我最大的一点感受就是我们青年律师要多接触这类案件,毒品案件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要求都比较高,比较专业,需要对毒品犯罪类的案件全面掌握,还需要了解侦查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的办案思路,希望曹律师今后更多地给青年律师们分享经验。


感谢曹律师精彩的分享,分享成功案例的律师有很多,而敢于拿出失败案例分享的律师屈指可数,这何尝不是一种勇气。听完曹律师的分享后,我有两点感想:


第一,辩护观念的转变。我注意到,曹律师对林某案件做的是无罪辩护,最终虽然没有得到无罪的判决结果,但量刑却从最初建议的6年半降到了1年2个月。曹律师说辩护意见是否被采纳,不影响辩护结果的成功与否,即便法院未采纳律师辩护意见,但量刑降下来了,这也是成功的辩护,一切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出发。这与徐主任提出的有效辩护的两个标准不谋而合。


第二,回顾与展望。5年前,曹律师团队开始专注毒品类犯罪辩护,最初接触毒案,认为毒品犯罪案件的辩护没有太多辩点,大多都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式的三板斧式辩护,经过系统学习后,渐渐触碰到了一点毒案的脉搏。曹律师分享的毒案辩护经验,大方面从国家禁毒形势谈到高压下毒品犯罪辩护的生态环境,小方面从毒辩阅卷、质证技能谈到辩护思路的确定与开展。我们在跟随曹律师学习的同时,要注意打牢基础知识,熟读毒品会议纪要、毒案程序规定、司法解释等文件,后续在进行毒案辩护时才能得心应手。


各位律师一一发表感言,在称赞曹律师对毒品案件钻研精深的同时,表示自身也需要不断加强刑事辩护的技能,更具专业性。



会议最后,曹律师总结发言:靖霖刑事律师机构好比一家大酒店,每一位律师好比大厨,有烧得好一盘特色菜肴的专长,合起来就是一桌满汉全席。通过今天的课件分享,也再一次进行了“得与失”的回顾与反思,在旧识中得新知,在磨砺中成长。




律师简介

曹朝军

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靖霖刑事律师机构毒品犯罪研究与辩护部 主任


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药物滥用与犯罪心理学”分会委员、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保护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第六届律师代表、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


2018年4月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优秀法律援助律师”、2018年6月武汉市禁毒委员会“十佳禁毒爱心人士”、2019年3月“杨某走私运输毒品案”获湖北省第四届法律援助“百优案例”一等奖、2019年10月“杨某走私运输毒品案”入选司法部法援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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