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玛莎拉蒂”案视角探析危险驾驶罪&“青年律师在专业刑辩所如何定位发展” |靖霖内训No.47




靖霖武汉



2020年11月12日,靖霖武汉所举办第47期内训,会议第一项内容为案例研讨,由实习律师张贵声做分享,第二项内容为主题沙龙,大家就主题“青年律师在专业刑辩所如何定位发展”畅所欲言。会议由轮值主席李佳会律师主持。


一、案例研讨


分享案例环节


分享进行时



实习律师张贵声首先向大家概括介绍了“玛莎拉蒂”案的基本案情、播放事故发生道路的监控视频,课件展示出案件时间、空间的变换让大家更容易了解发展过程及细节;




其次,张律师以本案可能涉及到的三种罪名: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结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相关规定和案件事实部分分别加以合理分析、论证;最后,对于三名被告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张律师细扣出案件关键部分进行着重分析。




以“玛莎拉蒂”案为牵引,张律师随后将重点转移到本次分享的主要内容,即对“危险驾驶罪”的探讨。通过对下面三种情形的分析,剖析危险驾驶罪构成的要件。


1.“挪车行为”

甲乙二人为男女朋友关系,某天约会后甲饮用了啤酒和鸡尾酒若干,之后欲驾车回家,车辆停靠了公共道路边,由未喝酒的乙来驾驶,但乙驾驶技术较差,提出由甲先将车开出再由乙来驾驶,甲将车辆开出,恰巧交警查酒驾,经鉴定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20毫克/100毫升,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2.“酒后驾驶电动车行为”

张某酒后驾驶“绿源”牌二轮电动车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失控导致该车撞向路边停放的私家车,造成车辆受损、张某受伤的事故,张某在与私家车车主交涉过程中报警,民警在勘查事故现场中发现张某涉嫌酒后驾驶,随即将其带至医院提取体内血液样本送检。经鉴定,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6.3毫克/100毫升,张某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3.“酒后在小区内开车”

刘某酒后驾车前往某一居民小区送朋友回家,在该小区拐弯路段行驶时,不慎剐蹭到一辆停放在小区车位上的宝马轿车,造成宝马车受损,警方在出警过程中,发现刘某有酒驾嫌疑,经鉴定结果显示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7.29毫克/100毫升。刘某在小区内酒后驾驶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张律师讲到,以上三种情形都构成危险驾驶罪,值得提醒一下的是,第三个情形中在小区是完全封闭的情况下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点评环节




大家各自发表对于本次学习的感想,被提到最多的是本次课件内容充实,即有理论部分也有案例补充,讲案例时图片结合视频给人感观特别强烈,其次是最后的“挪车行为”、 “酒后驾驶电动车行为”、 “酒后在小区内开车”三个案例,向大家形象地展示了真实的案情。



曹朝军律师结合亲身办过的两起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从辩护人的角度谈辩护切入点:


第一,密切关注有关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规范性文件,比如各地区的会议纪要,从中寻找出从轻处罚的依据;第二,“同一性”在此类案件中很关键,可从阅卷审查当中发现突破口,比如血液鉴定证据方面可审查现场抽血方式、抽血时间、抽血地点、抽血量以及医师资质等;第三,审查从轻处罚的情节,比如路况、路程长短、案发后是否现场等候处理、自首情节等。



执行主任胡少波律师最后做本次分享的总点评:


胡律师认为张贵声律师这次分享内容比较详细,逻辑性强,并且做到了脱稿讲解。同时从辩护的角度对以下几个方面作补充和加强:是危险驾驶罪定性、量刑如何去辩护的问题,辩护人需要从行为人行为的危险程度、酒精含量检测的证据审查等方面展开辩护二是罪名转化的问题,辩护人在辩护过程中需要预防罪名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重罪;三是简要地分析了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罪在理论上应如何界定区分,在辩护中如何进行相关证据审查。


二、主题沙龙

畅聊时刻

点评环节结束,茶话会开始!


主题:

“青年律师在专业刑辩所如何定位发展”


这个环节大家畅聊对律师行业、律师走刑事专业化道路的认识,实习律师在一年实习期内、专职律师在前三年如何定位发展、对于目前所在执业律所在自身发展上有何需求或建议等多方面的问题。

最后,胡少波律师针对大家的想法和提出的观点,从律所目前的发展现状、创收业绩、存在的问题以及后期律所在人才的引进与培养、市场的拓展、品牌的打造方面作出了回应。

会议最后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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