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玛莎拉蒂”案为牵引,张律师随后将重点转移到本次分享的主要内容,即对“危险驾驶罪”的探讨。通过对下面三种情形的分析,剖析危险驾驶罪构成的要件。
1.“挪车行为”
甲乙二人为男女朋友关系,某天约会后甲饮用了啤酒和鸡尾酒若干,之后欲驾车回家,车辆停靠了公共道路边,由未喝酒的乙来驾驶,但乙驾驶技术较差,提出由甲先将车开出再由乙来驾驶,甲将车辆开出,恰巧交警查酒驾,经鉴定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20毫克/100毫升,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2.“酒后驾驶电动车行为”
张某酒后驾驶“绿源”牌二轮电动车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失控导致该车撞向路边停放的私家车,造成车辆受损、张某受伤的事故,张某在与私家车车主交涉过程中报警,民警在勘查事故现场中发现张某涉嫌酒后驾驶,随即将其带至医院提取体内血液样本送检。经鉴定,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6.3毫克/100毫升,张某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3.“酒后在小区内开车”
刘某酒后驾车前往某一居民小区送朋友回家,在该小区拐弯路段行驶时,不慎剐蹭到一辆停放在小区车位上的宝马轿车,造成宝马车受损,警方在出警过程中,发现刘某有酒驾嫌疑,经鉴定结果显示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7.29毫克/100毫升。刘某在小区内酒后驾驶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张律师讲到,以上三种情形都构成危险驾驶罪,值得提醒一下的是,第三个情形中在小区是完全封闭的情况下不构成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