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应在什么时候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规定?是在第一次讯问前,还是在第一次讯问时,还是在第一次讯问后?
《刑事诉讼法》第120条是这样规定的:“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文中之义,应该是,侦查人员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其次,由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再告诉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规定。而《新规》直接规定侦查人员在第一次讯问告知权利时就先告知认罪认罚规定,与《刑事诉讼法》不一致。笔者认为,只有对有罪的案件才能适用认罪认罚,因此,只有在讯问完基本事实,判断嫌疑人构成犯罪后,才能告知其认罪认罚制度,避免将认罪认罚制度当成一种侦查手段,避免无罪认有罪的情况出现。
作为此条的配套,笔者强烈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首次讯问律师在场权”,避免嫌疑人误解法律,既充分保障人权,又保障案件质量。
作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后,应当向犯罪嫌疑人核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在审查起诉及之后的阶段,审查讯问笔录的合法性和客观性,确认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审讯时是否可以确认有罪及当时认罪的自愿性,从而对案件的定性处刑作出准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