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所谓“伤后即可进行鉴定”,可以从三个方面去判断:
1、有没有经过手术治疗。如果可能需要手术治疗,且治疗结果又可能对鉴定意见产生实质性影响,那么这个鉴定应当等待手术结束后再做。例如,某某头部被他人用榔头砸成颅骨粉碎性骨折:如果无需手术治疗,则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5.1.3C)规定,构成轻伤一级;如果需要手术治疗,则参照《标准》5.1.2C)规定,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则构成重伤二级。所以,是否需要手术治疗是伤后能否即刻进行损伤鉴定的一个主要指标。
2、损伤与疾病是否存在关联性。例如:某某脸部被他人拳击造成右眼呈“熊猫眼”状,而他自身患有高血压。因为高血压本身是一种慢性疾病,如果说被害人高血压是因为被他人拳击时造成,显然这不符合常识。但是,如果被害人被拳击后右眼出现重影现象,那么上述损伤和后续疾病就可能存在关联性,及时就医后,往往会发现右眼眶眶壁骨折,内直肌肿胀、嵌顿等影像学改变,并进一步被诊断为复视,即疾病有明确损伤基础,损伤与疾病存在因果关系。
3、有没有后遗症。所谓后遗症,在医学上是指在病情基本好转后遗留下来的某种组织、器官的缺损或者功能上的障碍。比方说,小儿麻痹症患者遗留下肢瘫痪;又比如玻尿酸隆鼻整容术,一旦玻尿酸打入血管容易导致血管栓塞,进而可能导致失明、鼻尖坏死等后遗症。
总之,如果原发性损伤没有经过手术治疗、没有伤病关系问题、没有后遗症,那么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后即可进行鉴定。
但是,如果这个原发性损伤可能涉及鉴定意见为轻微伤的,除了上述三方面值得关注外,还有一个问题必须引起我们重视,即当事人做损伤程度鉴定时必须在损伤消失前进行鉴定。尽管该项内容在《标准》中并没有注明,但在相关《标准》释义中有明确记载,其具体含义举例说明如下。
例如,某某下身被他人踢了一脚,造成一侧大腿局部皮肤呈乌青色,像此类损伤如果不及时鉴定,损伤很快就会恢复,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进行鉴定时,鉴定人在检查过程中往往看不到损伤,而鉴定又是以鉴定当日查体结果为主要依据的,最终就有可能失去构成轻微伤的鉴定条件。因此,有必要在损伤当时就做好相关证据保全工作。
如今,手机通常都带有照相功能,当事人完全可以在受伤当日就损伤部位进行拍照固定。如果律师在这个阶段能够第一时间介入,更应当提醒当事人在对损伤部位拍照时,在损伤周边放置类似于标尺的参照物(带刻度更好)对损伤进行证据固定。
此外,诸如头面部有血肿的,最好在就医时拍摄头部CT,一来可以检查脑组织是否有损伤,二来可以通过影像学技术手段把血肿这个证据固定下来。这样一来,即便延期进行鉴定时损伤已经消失了,正因为有照片、CT等影像片客观证据的存在,损伤依然可以得到印证,从而能够作为鉴定意见的确实依据。尤其像头皮下出血(挫伤)这样的损伤,在《标准》中对于损伤大小本身就没有数值范围界定,只要存在就应当鉴定为构成轻微伤。
因此,涉及鉴定意见为轻微伤的,注意“证据固定黄金时间”就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