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修改对本罪的适用将产生较大的影响,尤其可能涉及到对追诉标准的修改完善,对追诉时效、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修改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量刑幅度做了较大调整,其中:
1.将两档法定刑期变更为三档;
2.最高刑从有期徒刑十五年提高至无期徒刑;
3.量刑分界点由五年降至三年;
4.虽取消“数额巨大”的附加刑“并处没收财产”,但每档量刑都增加了“并处罚金”。
从量刑标准看,本罪不再仅以数额为标准,进一步增加了情节要素,即如果犯罪数额未达到标准则可依据情节提升量刑档次进而加重刑罚。
从量刑幅度看,本罪最高刑提高至无期徒刑,导致本罪整体量刑幅度变大,惩罚力度加强,更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
从刑罚种类看,本罪将没收财产刑替换成罚金刑,主要是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前者执行难度高于后者,同时也体现了立法者对合法私有财产的进一步保护以及通过调节财产刑以配合主刑实现罪刑相适应的目的,避免了要么没收财产,要么无附加刑导致的罪刑不适应情况。
本罪虽参照受贿罪修改,但总体而言更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比《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可知,《刑法修正案(十一)》参照受贿罪的处罚条款对本罪条文进行修改。
有观点认为本罪侵害的法益系非国有公司、企业正常管理秩序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相比较受贿罪保护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来说,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远低于受贿罪,是否应比照受贿罪调整本罪刑期存疑。
笔者认为,本罪虽参照受贿罪修改,但总体而言受贿罪的处罚仍较本罪重。在大力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趋势下,为营造良好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最终促进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此次修改是必然之举。
虽然参考受贿罪的量刑划分为三个量刑档次,但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受贿罪相对应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5倍执行,也已经体现了刑法对两类不同主体的宽严区别。综合分析两罪构罪标准、量刑标准和刑罚种类可知,受贿罪惩罚力度仍然高于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