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笛:打造“企业级”刑事合规法律服务




【作者】刘笛

【来源】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为被控告的个人提供刑事辩护是律师行业历史最悠久的法律服务内容之一,比“2C”、“2B”这些词汇的历史恐怕长百倍有余。而站在当下的时点,伴随着法律理论和实务界对单位犯罪的积极研究、探索,在刑事辩护“2C”市场的特征特色和历史经验之外,如何为单位打造和提供“2B”的“企业级”刑事法律服务,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向诸位读者方家汇报四点拙见,分别是:刑事合规法律服务的“企业级价值”、“企业级产品”、“企业级拓展”和“企业级交付”。供批评指正。




NO.1

 刑事合规的“企业级”价值

合规治理对企业的价值点在本系列上一篇拙作《企业合规治理的价值和挑战》中已经述及四个方面。此处尽量做简要的概括并尝试探讨对企业的合规服务的价值与对个人的辩护或咨询服务的价值的差异。

按照从“情况好”到“情况不妙”的顺序,我们观察以下几种情形。

一个正在进行正常生产经营并且尚无明显刑事风险的企业。如果是一个生活稳定的普通的自然人,一般来讲他对“刑事合规”的需求是几乎不存在的,这种“服务”对他也几乎没有价值。但是对于企业却不同,即使自身经营行为合规风险极小,仍然可以利用合规治理争取两方面的价值:一是“合规壁垒”带来的竞争优势,适度的合规要求是一种合理的(至少是可以被允许)的壁垒。例如欧盟、日本等国的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都规定数据出境时如果对方是经有权机关评估认定具有“同等及以上数据安全保护程度”的国家,则数据出境政策较为宽松,反之则需要非常苛刻的条件。同样的模式对企业也几乎同样适用,如此一来,具有一定的合规水平以上的企业间进行交易的成本将降低,而水平以下的企业的交易成本将显著提升。这种差异将为一个合规程度高的企业带来直接的竞争优势。二是自主的合规相比于由司法机关(有时也包括行政机关)主导的合规更高效。企业最熟悉自身所在市场,当然也最熟悉自身。相比于“外行”的司法机关,企业具有更充分的信息和更丰富的手段来识别、预防和处置自身经营相关风险。因此企业自主的合规治理将比司法机关主导的多多少少有一些“外行指挥内行”意味的合规指令更“优质”也更“经济”。

自身经营合规程度高的企业也会面临(针对单位的)违法犯罪侵害。相对于自然人,企业受到违法犯罪侵害的可能性高得多。反(外部)侵害、反(内部)舞弊是几乎所有企业都需要进行的常规工作。这一块内容因为相对传统,此处不再多谈。

虽然自身经营合规程度适当,但合作方或关联公司甚至本企业员工涉刑事案件时,通过系统的合规服务打造“防火隔离带”,避免企业被列为侦查对象。这主要是依靠企业平常对合规义务的恰当履行并在理解法律法规和刑事侦查活动规律的基础上进行相关存证存照来实现。

当企业的刑事风险已经转化为刑事案件并且已经实质上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有犯罪行为的最不利前提下,通过刑事合规可能触发目前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的,类似美国、英国、法国的或我国独创的合规不诉制度令企业“绝处逢生”,避免因刑事处罚导致在企业法律上丧失特定经营资格(例如投融资资格、产品专卖资格)或者在实践中被排除在市场之外(例如被招标书限制)。

在定罪难以避免的情况下争取从轻、减轻处罚,这倒与自然人的诉求比较类似。只是“刑事合规治理”可能能够成为一种企业特有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而已。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与自然人犯罪经常要面临自由刑不同,目前我国单位犯罪至少在刑法规定上仅面临罚金刑。因此将罚金视为“违法经营成本”然后进行“财务计算”的阴霾始终难以彻底驱散。无论是否乐意,律师为企业提供合规服务产品时,不得不考虑自己服务的经济价值的量化可能性并作为一种定价限制。



NO.2

刑事合规的“企业级”产品

面向个人的刑事法律服务,尤其是辩护业务,有一个鲜明的特征:委托人(以下统称“客户”)对律师的选择能力、鉴别能力比较弱。经常需要依赖自己熟悉又具有部分法律知识的“中间人”介绍,才能接触到拟进行商谈或委托的律师。而在商谈过程中,缺乏专门知识的客户其实也很难正确评估律师的专业能力、服务内容和报价等关键要素。并且如果不请这位律师,还有哪些律师可选,也时常缺少“候选名单”。再加上为个人辩护的确情况千差万别,要打造如靖霖刑事律师机构的《刑事辩护标准化服务文本》这样的“标准产品”,确实有很大难度。


但在“2B”服务中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明显减弱,企业通常雇有具备法律知识的雇员或聘有外部的律师,他们虽然可能并不专精于刑事法律领域,但是拥有适当的法律知识并对法律服务市场的一定了解。再加上企业采购法律服务和采购其他产品或服务一样,需要遵从一般的采购流程(例如采用定向谈判、公开比选、公开招标等招采方式),以满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方法确定所需的法律服务和提供商。如此一来,面向企业市场的“合规服务产品”就成为了开启采购流程的先决条件,否则“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

我们认为,要称得上“企业级产品”,应当满足三个层次的特征。

总结为“四化”:产品化、标准化、模块化、工具化。所谓“产品化”,核心是“对类型化的需求提供可复制的适当响应”,通常表现是有(相对固定的)应用场景、交付内容、商务条件、质量标准等。也就是说要历经产品开发、测试、定价等一系列环节,形成技术标准可验收、商务标准可测算、交付过程可复制的普遍适用于一类需求场景的法律服务产品。所谓“标准化”,核心是刚才描述“产品化”时所使用的那些限定词,即产品的应用场景应该是类型化的、交付内容应该是事先规定的、商务条件应是基于相对固定的方法确定和调整的、质量标准应该是预先确定的。这些产品的要素不应随具体客户和具体个案的变化而剧烈变化,而是对类似需求、类似场景应该具有相对稳定性。所谓“模块化”是产品为适应不同企业客户的不同要求而应该具有的特征,核心是不同的“标准产品”应当可以通过相对自由地组合、叠加的方式满足客户的“一篮子”采购需求。在保持各“标准产品”独立性的同时,又能有机地相互结合,共同发挥效能。所谓“工具化”,是指法律服务产品应该落实为具体可操作的步骤,有具体明确的“输入”要求并给出具体明确的“输出”结果。让该法律服务的使用者能够以确定的步骤处理相应问题并获得可预期的效果。

定制化。在标准化产品满足大多数一般需求的前提下,针对不同客户尤其是大客户特殊、复杂需求,“企业级”合规服务产品的设计框架应该允许相当程度的自由定制。由于刑事律师在提供非常个性化的个人辩护服务中积累了深厚的经验,“定制化”乍一想似乎很容易实现。但实则不然,因为“定制化”并非仅表示“客户说需要啥我就提供啥,反正估摸着报个价收钱就行”。而是要在与“标准化”相容的原则下让服务产品涵盖定制需求。否则定制产品就会对标准产品的标准体系造成冲击和破坏,甚至回到“看人下菜”、“见子打子”的老路,丧失企业级产品的特征。

全覆盖、嵌入式和流程化。全覆盖的要求是指通过标产品并辅以定制产品,刑事合规服务应该做到对企业日常经营全部环节的覆盖,或者是对于某业务领域、某特定产品全周期、某特定项目全过程的覆盖。嵌入式的要求是指合规服务应该内嵌于企业生产经营或具体产品生命周期、具体项目交付过程之中。反对合规工具完全独立于企业原本的生产经营步骤,也就是说:合规组织要独立,合规工具要融合。拙作《数据企业刑事合规“三维”观》中以数据企业为对象,简单提示了这种融合在产品开发、市场营销、运维响应流程中的体现,可作为一例。流程化则是指合规措施应当与企业的其他管理流程类似,在时序、空序、角色、情节上均有具体和适当的安排。

依笔者拙见,只有具备第一层次特征的法律服务产品才能进入企业市场,满足企业招采的形式要求;具备第二层次特征的产品才能在企业市场中具有竞争力(也就是说才有可能“卖得出去”);具备第三层次特征的产品才有可能达到业界优秀实践甚至最佳实践的标准,为企业创造大的价值。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刑事合规服务可能只有达到这样的标准,才能发挥影响司法机关认定,换取合规不诉或获得轻缓处理等效果。



NO.3

刑事合规的“企业级”拓展

“2B”业务的拓展方法与“2C”业务天壤之别,这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差别尤其在刑事法律服务方面更加突出。传统刑辩业务的特色是“守株待兔”,(经常)只有待当事人遭遇刑事追诉之后再行接触和委托。毕竟在“出事”之前,连侦查机关都不知道“嫌疑人”是谁,律师更不知道谁是自己的潜在客户了。刑事律师也不大可能“扫楼扫街”,推开他人房门问问:“嘿,兄弟,有打算犯个罪吗?”

那么刑事合规服务作为新兴且有价值的“2B”服务方案,有什么相应的拓展方法呢?以下与大家探讨三个渠道。

以“族类”罪名为维度进行拓展。刑法第三章、第六章中设置了许多企业经营中可能触犯的犯罪。例如涉税犯罪、涉知识产权犯罪、涉投融资犯罪等。这些犯罪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或相似性,甚至在有些具体案件中可能相互转化。对于这“一族”犯罪有专门研究和相应积累的律师团队就有机会从这个维度通过建立特别的专业声誉进行业务拓展,对于有此类犯罪风险的企业形成吸引力。

以行业为维度进行拓展。如果说上一种方法仍然比较“被动”,那么以行业为维度的拓展则是可以主动进行的。刑事合规团队的律师除了对相应的法律知识要有精深理解之外,对于特定行业也要有相当的熟悉了解,否则不可能开展以“实现业界最佳实践”为目标的优质法律服务。在此基础上,准确识别具有行业共性的刑事、行政法律风险,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打击、整治形势等,就能够在对相关行业市场进行预判并进行针对性拓展。这一拓展维度在P2P金融被全歼的过程中,已经为大量律师或律所注意到。

通过辩护与合规业务相结合进行拓展。当前“刑事合规”在全球理论和实务界都很热,其中一个愿景就是适当避免企业因为遭遇刑事处罚而倒闭继而危害大量无辜的第三人,即避免刑事处罚企业造成“水波效应”。那么在这样一种“对企业或企业组成人员进行刑事处罚但又要保全企业存续”的思路之下,通过刑事辩护为企业提供“毒蛇噬指,壮士断腕”的急救,然后再提供刑事合规服务助力甚至保障“劫后余生”的企业“长治久安”,也就成为了一种比较特殊的、非日常的合规服务拓展方式。



NO.4

刑事合规的“企业级”交付

有了“企业级”产品,又卖了出去,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交付。这同样是面向个人的法律服务与面向企业的法律服务殊异之处。在面向个人的法律服务中,客户经常处于明显的边缘地位,尤其是刑事辩护服务中,家属即不甚了解案情又不通晓法律,与其身份相应的法律权利也很少,十分被动。但是诚如前述,企业客户在合规领域中不但具有一定的法律能力而且掌握大量律师不知晓的核心信息,尤其是手握着经营决策的最终权力,其地位非常主动甚至可以说远在作为法律服务供应商的律师之上。

因此,与其他面向企业的产品服务交付类似,“项目化”同样是“企业级”刑事合规法律服务交付的基本方法。所谓“项目化”至少应该具有以下特征:

有项目团队。这里的项目团队应该有适当的团队架构(Sponsor、组长、技术组、产品组、客户组等),有(基本)固定的团队成员,有与团队角色相适应职责、授权和资源,能够实现项目组(基本)独立运作。

有分工界面。这里主要指两类界面,即责任界面和交付界面。责任界面主要约定合规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环节的责任在律师团队和客户内部如何划分。交付界面则主要是以适合的颗粒度约定法律服务的范围、具体子项和交付件。

有项目交付流程。即有项目启动、交付实施、项目验收、项目关闭等环节和控制点的设置,实现交付过程可视、可控、可评估。

有项目管理机制。通常以周期性的项目会议、特定工程节点会议、流程控制点审批会议等形式,使得项目团队内部以及项目团队与客户之间持续互动,拉通信息并落实项目进展。




限于篇幅,本文只能做一个最粗略的概念性的介绍,不及辅以具体的举例帮助读者理解;更无暇就产品研发、业务拓展和项目交付的具体设计一一探讨。只能留待将来另觅时机、场合,再向诸位专家、同行、朋友请教。




刘笛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辩护技能研究部副主任

辩论队教练

同济大学硕士学位。上海新闻广播《问律师》栏目嘉宾。靖霖刑辩道场《面向企业的专门业务拓展》主讲人。

曾为华为、京东等知名CT、IT企业服务多年,积累了大量B2B专业服务履历。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具有丰富的通信及互联网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擅长面向企业的刑事风险防控、合规流程设计和合规方案落地。善于结合企业业务需求匹配服务方案,并通过谈判、调解、诉讼等方式进行危机处理,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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