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2B”服务中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明显减弱,企业通常雇有具备法律知识的雇员或聘有外部的律师,他们虽然可能并不专精于刑事法律领域,但是拥有适当的法律知识并对法律服务市场的一定了解。再加上企业采购法律服务和采购其他产品或服务一样,需要遵从一般的采购流程(例如采用定向谈判、公开比选、公开招标等招采方式),以满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方法确定所需的法律服务和提供商。如此一来,面向企业市场的“合规服务产品”就成为了开启采购流程的先决条件,否则“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
我们认为,要称得上“企业级产品”,应当满足三个层次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