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陈宇轩的分享主要从“认罪认罚”制度的历史演变、“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各自对应适用的刑罚减免规定、“认罪认罚”制度中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公、检、法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反悔与撤回等方面展开。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律师辩护的着眼点就在被告人可能适用的刑罚上,如何让检察机关提出最有利于当事人的量刑建议就成为认罪认罚案件辩护的核心点。在《指导意见》中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就要求律师具有很强的量刑辩护能力和与检察机关沟通协商的能力。
唐健律师首先从“认罪、认罚、从宽”这三个词的概念出发,指出“认罪”的实质内容为“认事,即认可犯罪事实”,“认罚”的实质内容为“愿意接受处罚”,不仅仅包括刑罚处罚,还有主动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同被害人和解、预交罚金等,都属于认罚的表现。“从宽”体现在实体从宽和程序从宽两个方面,实体从宽需把握两个原则,第一,依法从宽,而非法外从宽;第二,可以从宽,而非一律从宽。但这里的可以从宽并非可有可无,而是以从宽为原则,不从宽为例外。程序从宽方面,体现在强制措施的从宽、办案期限上的从宽、程序选择上的从宽。
曹朝军副主任则从“认罪认罚”制度存在的原因谈起,结合自己长期以来办理毒品类犯罪案件的经验,对“认罪认罚”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适用程度以及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工作重心作了介绍。曹律师指出,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涉案毒品的数量往往远高于刑法规定的基础量刑档,这种情况下,即便行为人认罪认罚,也很难在量刑中体现出从宽幅度。另外,在认罪认罚的大背景下,辩护工作前移的趋势明显,符合认罪认罚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即应辅助当事人做好认罪认罚工作,有利于取保候审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