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霖内训No.33】曹朝军、唐健、陈宇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辩护带来的影响


2020年8月31日,靖霖(武汉)律所第33期“周一例会”如期举行。本次例会由陈宇轩、唐健、曹朝军三位律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分享。


周一例会


陈宇轩分享


实习律师陈宇轩的分享主要从“认罪认罚”制度的历史演变、“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各自对应适用的刑罚减免规定、“认罪认罚”制度中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公、检、法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反悔与撤回等方面展开。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律师辩护的着眼点就在被告人可能适用的刑罚上,如何让检察机关提出最有利于当事人的量刑建议就成为认罪认罚案件辩护的核心点。在《指导意见》中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就要求律师具有很强的量刑辩护能力和与检察机关沟通协商的能力。









唐健分享





唐健律师首先从“认罪、认罚、从宽”这三个词的概念出发,指出“认罪”的实质内容为“认事,即认可犯罪事实”,“认罚”的实质内容为“愿意接受处罚”,不仅仅包括刑罚处罚,还有主动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同被害人和解、预交罚金等,都属于认罚的表现。“从宽”体现在实体从宽和程序从宽两个方面,实体从宽需把握两个原则,第一,依法从宽,而非法外从宽;第二,可以从宽,而非一律从宽。但这里的可以从宽并非可有可无,而是以从宽为原则,不从宽为例外。程序从宽方面,体现在强制措施的从宽、办案期限上的从宽、程序选择上的从宽。



曹朝军分享


曹朝军副主任则从“认罪认罚”制度存在的原因谈起,结合自己长期以来办理毒品类犯罪案件的经验,对“认罪认罚”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适用程度以及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工作重心作了介绍。曹律师指出,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涉案毒品的数量往往远高于刑法规定的基础量刑档,这种情况下,即便行为人认罪认罚,也很难在量刑中体现出从宽幅度。另外,在认罪认罚的大背景下,辩护工作前移的趋势明显,符合认罪认罚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即应辅助当事人做好认罪认罚工作,有利于取保候审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分享环节结束后,在场律师分别进行了发言,或谈学习收获,或针对性提出疑问。其中,彭茜茜律师提到“单位犯罪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此,作为前监察委办案人员的游磊律师指出,“单位犯罪一般采用双罚制,既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又处罚单位,单位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体现在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而不直接体现在单位本身。”


最后,由胡少波主任进行总结。他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实施以来,实务界对其褒贬不一,该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让法院最后的判决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但在实践运用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比如:“认罪认罚流于形式、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辩护人是否还要做无罪或轻罪辩护、被告人自我辩护权利被变相剥夺”等。


在这样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应该如何有效制定辩护策略?胡主任认为,作为辩护律师,要尽快适应认罪认罚背景下的辩护环境,这其实对专业的辩护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胡主任提出3点意见与大家分享:定位、分解、调整。

定位,是对案件是否适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辩护策略的定位,辩护律师从接案的那一刻起,对此就要有一个初步的判定,有些案件从头到尾就不适合以认罪认罚来处理;分解,是指辩护律师在既定辩护策略的基础之上,从接案到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去实施此辩护方案,每个阶段实施的重点不一样;调整,是辩护律师通过在庭前与办案机关、被告人、委托人沟通的基础上,及时调整既定的辩护策略,这一过程也包含了对被告人最后是否需要适用认罪认罚的量刑辩护策略,这样以便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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