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声:值班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研究——以大数据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视角




摘要

结合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现状,以大数据为背景,分析值班律师在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角色、定位和作用,研究当前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以此说明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执业权利保障的路径选择,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好的实施,必须强化对值班律师制度重要性的认识,阐述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犯罪嫌疑人法律帮助权和完善检察机制体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值班律师、执业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正文

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推进,刑事司法改革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作用越来越突出,刑事诉讼法修改和完善使得刑事司法改革成果显著,完善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刑事司法改革顺利进行,对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意义重大,丰富了刑事司法和犯罪治理的制度体系。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率呈上升趋势,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增加,刑事案件增多也加大了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三机关的办案压力,刑事案件有办案周期长、案件难度大、证据收集多等特点,尤其是涉及共同犯罪、团伙犯罪、多次作案等案件,往往需要消耗办案机关和人员大量时间和精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升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更侧重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着重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律师参与认罪认罚制度规范内容和职责范围不明确,而且律师的辩护权也会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大打折扣。本文侧重于刑事案件律师参与认罪认罚制度的执业权利保障研究和探讨,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供理论支撑和建议措施,以期对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有所裨益。


一、 

当前值班律师参与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值班律师职责不清晰,辩护权利保障效果差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指导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在刑事诉讼全过程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具体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以及会见、阅卷等权利,值班律师充当了准辩护人的身份,但是值班律师区别于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的律师,值班律师并没有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订委托合同办理委托手续,也并非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提供法援的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实质是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派驻或安排方式在看守所、检察院和法院等场所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高法律帮助的律师。有观点认为,既然法律在给值班律师定义时规定的是法律帮助而非辩护,并且值班律师也不承担出庭辩护的职责,就不能将值班律师定义为辩护人,法律帮助也不能定性为辩护活动。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制度是否具有辩护人身份,能否行使相关辩护权利,笔者认为是成立的。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程序已经具备了辩护人身份,在认罪认罚制度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书面意见等活动实质上只有具备辩护人身份才能够完成相应诉讼活动,虽然值班律师不出庭,也无法否认值班律师在审前阶段所从事辩护活动的作用。


正因为值班律师身份定位和职责划分不同委托辩护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导致值班律师在参与认罪认罚程序中的被动,委托辩护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正常行使律师权利,履行律师义务,在刑事诉讼全过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高效法律服务,特别是审判阶段的控辩对抗,对案件事实查明、证据审查适用、定罪量刑把握等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若其仅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则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罪制度就名存实亡,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若一阶段认罪认罚,则因为值班律师介入不及时的缺位情况导致辩护权利保障效果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也无法及时保障。


(二)认罪认罚自愿性存疑,律师参与流于形式化

刑事案件数量在逐年增加,2013年至201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717.3万,年上升19.2%。认罪认罚程序的适用迎合了目前我国刑事案件逐年增多的现实情况,有利于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检察机关及工作人员办理刑事案件的压力。但认罪认罚程序的适用应做严格限定。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对刑事诉讼程序也不清楚,甚至对自身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都没有准确的认知。对于自身的犯罪行为是否需要委托辩护律师或寻求值班律师帮助也一无所知,认罪认罚案件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必须要保障其获得值班律师充分的法律帮助。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帮助的机会和质量是当事人实质自愿性的关键。在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时,检察官和值班律师需要对认罪认罚制度做全面且详细的阐述,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程序、性质、法律后果等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基于当事人对自己罪行避重就轻、逃避刑事打击的犯罪心理,其认罪认罚只是希望能够认罪认罚来减轻自己罪行,以获得较轻的量刑结果,并非真实的认罪悔罪,甚至出现了在审前阶段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审判时又出现了翻供、供述不一致的情况。实践中虚假认罪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大数据分析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率呈上升趋势,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办案量加大。面对这种快速的犯罪增长,刑事司法系统必然要求增加工作人员或改变工作机制,否则检察机关无法处理日益加剧的工作量。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部分检察机关为了追求办案效果,完成检察系统内部考核指标,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结案率,在认罪认罚案件处理过程中并未严格按照认罪认罚制度要求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法律程序,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也仅限于其在看守所、检察机关的值班,会见权和阅卷权形式化严重,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在检察机关安排下进行会见,同检察官共同会见,会见效果因检察官参与也大打折扣。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往往被临时通知来充数,一天见证数个案件,又没有提前阅卷,法律帮助不免形式化。


(三)量刑精准化不够细致,值班律师意见未采纳


认罪认罚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的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予以呈现。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除非存在法定的5种例外情形。”由此可见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采纳较多,除非有例外情形。同时《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款也规定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判。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对认罪认罚案件扔采用幅度量刑,在这种量刑建议下,法院即使有不同意见,只要分歧不算太大,一般也会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权作为公诉权的一部分,是国家通过相关法律赋予特定人或特定机关行使的权力。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被追诉人量刑建议应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主观恶性、社会危害以及自首立功等情节要全面分析、综合考量,认罪认罚制度对被追诉人量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来换取量刑上的“优惠”,若幅度量刑而非精准化量刑,则会导致被追诉人对认罪认罚制度的失信,认罪认罚与不认罪认罚所承担的法律后果相同,那么被追诉人就可能不会选择认罪认罚,或者只认罪而不认罚,认罪认罚制度的公信力也会名存实亡。相反,若认罪认罚制度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采用精准化量刑而非幅度量刑,被追诉人能提前预知自己将要承担多重的刑罚时,再接受认罪认罚的态度和行为也会更加配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174条固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要就认定的罪名、量刑建议、程序选择、案件处理等事项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法律规定了值班律师可以就认罪认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但是对于司法机关是否听取的问题,尤其是对于司法机关“听不进去”的情形,缺乏相应的保障规定,值班律师不同于委托辩护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尤其是省略了控辩对抗的庭审环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实质上已经因认罪认罚而受损,值班律师在参与认罪认罚案件里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保障因认罪认罚带给被追诉人权利的冲击。而值班律师的意见是否被检察机关采纳,意见能够采纳多少都是未知的。在实践中还存在这一种倾向,认为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的实体权力由法院让渡给了检察机关。而且人民法院对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采纳也达到了极高的比率,若值班律师的意见得不到检察机关的认同和采纳,那么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是极为不利的,认罪认罚案件就会出现检察院一家独大的情况,值班律师意见得不到采纳对认罪认罚制度而言也弊大于利,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也仅仅是完成了法援机构的派驻任务,而没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

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

执业权利保障路径选择


(一)明确值班律师职责,完善执业权利保障

针对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面临的现实状况,两高三部联合印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简称《办法》)来保障值班律师辩护权利,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是重要的参与者、推动者和见证者,值班律师为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提供法律帮助,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也必须有值班律师到场。认罪认罚制度是在被追诉人充分了解认罪认罚性质和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自愿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适用认罪认罚无法做出准确的法律判断,通常情况下是由办理刑事案件机关的工作人员根据案情综合分析对被追诉人是否适用认罪认罚做出评判,再具体就认罪认罚程序对被追诉人进行阐述,是否采用认罪认罚程序取决于办案机关,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是启动认罪认罚制度的前提。值班律师作为认罪认罚程序的参与者、见证者,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情况下,由办案机关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值班律师职责并不同于委托辩护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从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就能随时跟进刑事案件办案情况,并且能及时会见当事人,进行阅卷等辩护工作。

值班律师身份界定并不明确,就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值班律师工作形式化问题,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也仅限于审前阶段,“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了值班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法律帮助衔接,那么值班律师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开展相应工作,明确其值班律师的职责和身份,真正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和价值,办案机关也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值班律师开展辩护工作,在前期认罪认罚工作开展前就对值班律师介入案件提供必要的帮助,在会见和阅卷等工作方面要让值班律师随时跟进,全方面了解认罪认罚案件的详细情况,就案件事实、证据审查、犯罪性质等与值班律师深入沟通,认真听取值班律师对认罪认罚案件的意见,并将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相关情况记录在案,切实保障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情况的诉讼权利。

(二)保证认罪认罚自愿性,避免出现虚假认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是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两高三部”《指导意见》明确了“认罪”与“认罚”的界定,对准确把握认罪与认罚作了规定。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对认罪、认罚存在或多或少的误解和猜忌,认为自己若自愿认罪认罚后续诉讼程序就没有反抗的余地了,只认罪不认罚在实践中也时有发生,基于对办案机关和值班律师的不信任,当时并非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时也出现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指控的不承认,造成庭审现场被告尴尬局面。为了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是在自愿并且充分了解从宽制度的情况下作出的,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程序显得尤为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即为“认罪”。值班律师在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时要帮助被追诉人正确了解自身的犯罪行为、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法律后果等一切与被追诉人权利相关事宜,使其能够充分了解认罪认罚程序,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法律分析,并告知被追诉人对侦查机关在侦查工作中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搜集犯罪证据有无异议,保证被追诉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的认可度,避免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的虚假认罪。


有效的法律帮助是认罪认罚的必要条件,审判阶段法庭应重视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按照庭审的要求对被告人认罪认罚进行事实和法律审查,着重查明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是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是否自愿,办案机关及值班律师是否准确告知其认罪认罚程序以及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建立量刑协商程序,重视值班律师意见


认罪认罚制度省略了控辩双方指控和辩护空间,其本质是属于控辩合意,其直接目的是在控辩之间达成有关认罪和量刑的一致意见。这种合意带有一定协商成分,但只是一种非完整意义的、有严格边界限制的控辩协商,其程序内容更加偏向于控方的合意邀约和辩方的自主同意。办案机关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处于主动地位,扮演了主要角色,而值班律师则是被动参与到认罪认罚程序中,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自愿认罪认罚,则值班律师就无法参与到认罪认罚程序,值班律师也无法提供相应法律帮助。认罪认罚程序启动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都有检察机关主导,部分被追诉人和值班律师为了追求良好的量刑结果,不顾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的具体情况,迎合检察机关认罪认罚所有的量刑建议。这就导致了检察机关控与审的双重角色,值班律师和被追诉人则处于被动地位,值班律师也无法就量刑建议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有些值班律师甚至认为只有放弃协商,全盘接受量刑建议才能使犯罪嫌疑人得到从宽的机会。检察机关更多情况是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基础上,与被追诉人达成量刑一致时在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工作也因此具有严重的滞后性,会见和阅卷权利保障也就无法落实。


值班律师意见是认罪认罚程序中必不可少的重要事项,笔者认为在认罪认罚程序适用中值班律师所提供的法律帮助应是积极的、主动的、有效的,法律规定了值班律师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应重视值班律师的权利保障,确保值班律师真正参与到认罪认罚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使值班律师意见得到检察机关重视,发挥实体辩护的法律效果,并对量刑建议形成产生实质的影响。


三、 

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

执业权利保障现实意义


(一)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司法制度创新,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紧跟时代潮流,不断完善刑事司法体系,推动我国法治现代化。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制度是推动我国法治事业不断前进的重要推手,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值班律师理应发挥自身的独特价值和历史使命,在参与认罪认罚程序中运用专业法律知识来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提供智力支撑。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改变,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渴望和追求比任何时候都高,打击惩处刑事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不可少的重要任务,值班律师在参与认罪认罚程序中,能够凸显出律师的作用和价值,律师的执业权利也在各类案件中予以呈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也需要值班律师来予以保障,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也离不开律师的帮助,值班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在参与认罪认罚程序中秉承公平正义信念,能够帮助被追诉人正确认识自身的犯罪行为,以及因犯罪行为带给国家、社会、个人的影响,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为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和谐社会贡献了自己的力量,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参与有利于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有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法律智慧。


(二)保障被追诉人获得法律帮助权


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可能会限制和剥夺被追诉人一部分的辩护权,量刑建议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是希望追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律结果,在量刑幅度上获得最优的效果,但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就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全部予以认可,被追诉人的罪行和犯罪事实也没有任何异议了,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是为了确保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真实性和自愿性,保障其应有的诉讼权利,值班律师及时参与案件,对其涉嫌或指控的罪名、相关法律法规、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进行法律帮助,及时解答被追诉人所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咨询,帮助其认罪认罚。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也承担了教导作用,被追诉人对自身行为认知不明确,对认罪认罚程序适用不清楚,甚至被追诉人对是否认罪认罚还存在着犹豫态度和侥幸心理,认罪态度较差,此时值班律师就可以凭借专业优势,向被追诉人准确的解读法律,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理基础,向被追诉人争取最优的法律处理意见,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处罚规定,有助于帮助被追诉人转变认罪态度,积极主动的参与认罪认罚来争取较轻的量刑结果,及时高效的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检察机制体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以检察机关为核心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以审判为核心的刑事司法改革强调审判阶段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充分发挥控诉与辩护的司法职能,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工作开展会使得越来越多的案件纳入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开展离不开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值班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重要保障,他们在程序中可以保证犯罪嫌疑人对其犯罪行为的定位、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程序的具体操作与量刑协商可能的结果有明确的理解。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是见证帮助检察机关工作,能够有效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案件能够高效处理,使得检察工作也更高效率、更高质量。


同时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帮助检察机关发现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瑕疵,对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也更加及时,避免因为办理疑难、重大、新型案件时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不正当侵害,弥补和完善检察机制体制,更好地履行检察机关在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型作用,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 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顺应了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潮流,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执业权利保障也成为了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和作用都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起着关键作用,保障好值班律师的执业权利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合理分配司法资源,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张贵声
靖霖武汉所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

刑事犯罪辩护、刑事犯罪控告代理、刑事风险防控


教育背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学术作品:

1.《论检察机关“捕诉合一”职权配置改革》,《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

2.《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规制及现状研究》,《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9年第5


荣誉奖励:

2017.09 – 2018.01  参加全国高校基层党支部书记网络培训示范班获优秀学员

2017.12 – 2018.01  荣获2017-2018年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主评议党员“优秀层次”

2018.06 – 2018.07  荣获2017-2018年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级“优秀共产党员”

2018.09 – 2018.10  荣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综合评测“社会工作奖”

2018.09 – 2019.06  荣获2018-2019年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

2019.06 – 2019.07  荣获2018-2019年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级“优秀共产党员”

2019.09 – 2019.10  荣获2019-2020年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2020.05 – 2020.06  荣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20届“优秀研究生毕业生”


联系方式:

13477088827、497705226@qq.com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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