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不符合诽谤罪公诉案件的标准
诽谤罪系自诉案件,告诉的才处理。但是,如果诽谤严重危害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此做出了规定:
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3.引发民族、宗族冲突的;
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从本案情况分析,朗某、何某的行为显然没有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标准,不符合公诉案件的立案标准。
(二)法院虽然已经受理本案,仍需进一步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在本案不符合公诉案件立案标准的情况下,吴女士提出了刑事自诉。余杭法院经过审查,并要求吴女士补充了证据材料之后,决定受理本案。但是法院对该案立案,不等于法院就必须开庭审理,就已经认定朗某等人构成诽谤罪,还需进一步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并根据证据的情况对本案做出相应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朗某等人是否构成诽谤罪,需要法院通过开庭审理,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来对本案做出裁判
如果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本案证据足够,应当决定开庭审理,并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来对本案做出裁判。吴女士、朗某、何某如果对法院的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评议:第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第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第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